储户逝世后 银行存款如何支取?
2022-08-03
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经阶段。那么,当储户逝世后,作为遗产的银行存款是如何处置的?继承人该如何支取?
如果是无配偶、无子女的储户,其银行存款该由谁来继承?为什么法定继承人支取时,会被银行拒绝?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今年披露的裁判文书中选取了几起案例进行了剖析。
未立遗嘱,一份至关重要的遗赠协议
2022年3月,无配偶、无子女的松某逝世,但其银行存款取现出现了问题。原来,多年以来一直是其侄子刘林在赡养松某,并且为其办理了安葬事宜。当办妥一切后,刘林去松某存款的农业银行取现,却被告知无法支取该笔款项。
农业银行表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刘林需要提供相应的合法继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具有能够证明自己具有继承人资格的公证文书。但是,刘林没有提供任何的公证书或者是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因此,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刘林与松某于2019年12月10日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见证下签订《赡养遗赠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林承担松某的生养死葬义务,松某死亡以后其住房、现金、银行存款等由刘林所有。
协议签订后,刘林履行了对松某某的生养义务。2022年3月,刘林与他所在的苴四组签订了《遗产管理协议书》,对松某某的遗产进行了清理,并约定“银行存款交乙方(刘林)处理松某后事料理,用于火化、购买骨灰盒、公墓等支出资金使用,甲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乙方取出松某账户资金不得怠于协助或另行主张其他权利”。
根据农业银行取款要求,刘林到公证处了解到无法办理公证,只得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院表示,松某与农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松某死亡后,该储蓄存款的本息应作为其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法院认为,松某与刘林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确未依据规定办理过相关材料的公证,故农行先前拒绝刘林支取存款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是,当刘林以诉讼方式主张继承涉案存款,且现有证据无法否认刘林对涉案存款享有继承的权利的情况下,银行理应配合办理涉案存款支取。
最终,法院判决:农业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林支付松某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
未婚亦无子女,存款该如何分配
与松某相似,王达昌终身未婚,亦无子女,但其生前也未定下遗嘱或是遗赠协议。这种情况下,作为遗产的银行存款该如何分配提取?
据了解,王达昌的父母已故,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包括王达昌在内)。分别是长子王浩,次子王志,三子王达昌,四子王军,长女王玲和次女王丽。其中,长子王浩,次子王志,三子王达昌分别于2005年、2020年和2021年去世。
王达昌生前在河南汝州农商行有存款40万元。王达昌去世后,王玲与王军尝试作为遗产继承人向该行支取这40万及其利息,却被银行拒绝,兄妹二人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
同第一个案例中的银行立场类似,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表示:“在王玲与王军拿到继承权证明书之前,银行不承担对其支付死者王达昌存款的任何义务。”
根据《规定》第四十条,银行认为王玲与王军暂无权请求银行支付死者王达昌的存款,其应向汝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之诉,由人民法院判处该项存款继承权的归属。
那么法院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王达昌生前在该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达昌去世后,该存款即为其遗产,因其生前未对该行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人继承。
王达昌无配偶、无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由此,王玲、王军、王雪玲及王浩、王志的子女作为王达昌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涉案存款均有继承权。
其中,王雪玲放弃对涉案存款的继承权,自愿将属于其份额的遗产归王玲、王军所有;王浩志、王合志的子女目前尚无法联系,故对其份额予以保留。法院判决,王达昌银行存款继承权份额的五分之三(即24万元)为王玲、王军享有,并要求河南汝州农商行将储户王达昌账户中的存款24万元付给王玲、王军。
不同数额的存款,继承人支取手续有所不同
与前两起案例不同的是,韩峰逝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支取存款竟也遇到了难题。
2021年5月23日,韩峰病故。他生前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在邮储银行西华县东夏镇营业所存款5笔共计6万元,各笔存款存期均为1年。韩峰的妻子张玲玲在办理完丧事后,持5张存折到营业所支取存款,却被拒付,因此诉至法院。
邮储银行西华县东夏镇营业所表示:“韩峰在我行存款6万元是事实,存款期限是一年定期,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张玲玲如果依法提供相关手续,营业所就会依法办理取款业务。”
法院认为,韩峰生前在营业所存款6万元,应按储蓄合同约定给付韩峰存款及利息,因韩峰已死亡,其配偶张玲玲持有相关储蓄存单,张玲玲是韩峰唯一合法继承人,故营业所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张玲玲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东夏镇营业所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为何不直接为张玲玲办理手续,而非要走法院认定这一环节呢?
原来,“六万元”存款是一个特殊的数目。2021年1月,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通知》中1万元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回到案例中,张玲玲申请支取的6万元已经超过了规定。因此,根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张玲玲需要进行公证。当然,除了公证之外,银行也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